A1.
不需要。認可人士(AP)及註冊結構工程師(RSE)無需先為擬使用的「組裝合成」系統和組件申請原則上認可(IPA)。 在確定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適用於該項目並完成設計(包括「組裝合成」組件)後,他們可以直接提交審批。
A2.
「組裝合成」組件供應商及生產商須委任認可人士(AP)及註冊結構工程師(RSE)(如適用)擬備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的原則上認可申請。
A4.
屋宇署會為獲認可的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編配一個參考編號,申請人應在正式呈交圖則時註明。為配合日後建造技術發展及作業守則可能作出修訂,所有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原則上認可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。有效期屆滿後,申請人須遞交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(如適用)以標準表格擬備的原則上認可續期申請,以確保符合《建築物條例》的最新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