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1.
採用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的最終目標是改善工地安全,提高效率和質量控制,縮短施工時間,減少建築廢料,減少對鄰居的干擾和滋擾等。認可人士(AP)及註冊結構工程師(RSE)應該確保這些好處實際上是可以實現的,並且在提交的計劃(例如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GBP和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上層建築計劃)中證明,與傳統的現場施工方法相比,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有所改善。圖1顯示了與傳統的現場建築對比使用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的程度,強烈建議AP / RSE在提交的計劃中對此進行證明。當局亦鼓勵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於提交前查詢,或分別與屋宇署技術秘書/屋宇及技術秘書/結構就建築和結構事宜進行的非正式會議。聯絡方法請前往以下網址: https://www.bd.gov.hk/en/resources/codes-and-references/modular-integrated-construction/index.html 圖1 - 考慮使用MiC的程度
A3.
沒有最低百分比要求。只要所使用的系統/組件滿足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的定義,它們就會符合資格。 但會鼓勵認可人士(AP)及註冊結構工程師(RSE)設計一個整體方案,以最大程度地利用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以減少現場施工。
A4.
為了鼓勵在新建築中更廣泛地採用MiC,《聯合作業備考》8 (JPN 8,由建築署、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於2022年發佈)中提出了以下增加其採用的便利措施:
A5.
臨時建築物是指《建築物(規劃)規例》第50條所定義的建築物,它們屬於以下一種或兩種:(a)只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; (b)以非耐用物料建造,或(c)建作為因建立永久建築物而需要的承建商屋棚。 就臨時建築物而言,《建築物條例》及附屬法例的所有條文均同樣適用。 因此,它們必須經過批准和同意,認可人士(AP)及註冊結構工程師(RSE)的監督,註冊承包商的施工,完工證明和臨時佔領許可證的頒發(請參閱PNAP APP-50)。 只要所使用的系統/組件滿足「組裝合成」建築法的定義,10%的GFA寬免措施也適用於臨時「組裝合成」建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