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1.
采用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工地安全,提高效率和质量控制,缩短施工时间,减少建筑废料,减少对邻居的干扰和滋扰等。认可人士(AP)及注册结构工程师(RSE)应该确保这些好处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,并且在提交的计划(例如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GBP和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上层建筑计划)中证明,与传统的现场施工方法相比,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有所改善。图1显示了与传统的现场建筑对比使用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的程度,强烈建议AP / RSE在提交的计划中对此进行证明。当局亦鼓励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于提交前查询,或分别与屋宇署技术秘书/屋宇及技术秘书/结构就建筑和结构事宜进行的非正式会议。联络方法请前往以下网址: https://www.bd.gov.hk/en/resources/codes-and-references/modular-integrated-construction/index.html 图1 - 考虑使用MiC的程度
A3.
没有最低百分比要求。只要所使用的系统/组件满足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的定义,它们就会符合资格。 但会鼓励认可人士(AP)及注册结构工程师(RSE)设计一个整体方案,以最大程度地利用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以减少现场施工。
A4.
为了鼓励在新建筑中更广泛地采用MiC,《联合作业备考》8 (JPN 8,由建筑署、地政总署及规划署于2022年发布)中提出了以下增加其采用的便利措施:
A5.
临时建筑物是指《建筑物(规划)规例》第50条所定义的建筑物,它们属于以下一种或两种:(a)只在一段短时间内需要; (b)以非耐用物料建造,或(c)建作为因建立永久建筑物而需要的承建商屋棚。 就临时建筑物而言,《建筑物条例》及附属法例的所有条文均同样适用。 因此,它们必须经过批准和同意,认可人士(AP)及注册结构工程师(RSE)的监督,注册承包商的施工,完工证明和临时占领许可证的颁发(请参阅PNAP APP-50)。 只要所使用的系统/组件满足「组装合成」建筑法的定义,10%的GFA宽免措施也适用于临时「组装合成」建筑物。